上海:发布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浏览: 作者: 来源:官方文件 时间:2026-09-20 分类:薪税保政策

2026年9月,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提高报销额度、扩大覆盖人群、简化结算流程、打通异地就医四个维度升级生育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参保家庭的生育经济负担。《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发布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一、产前检查:4500元定额补贴

正常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院产科门急诊就医可直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从建立孕期“大卡”起至产后42天复查,纳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42项围产检查项目,先使用每人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剩余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全额承担。服务包以外的诊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报销。

二、住院分娩: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

参保妇女妊娠满7个月后(早产除外)至产后42天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入院,分娩后从产科出院产生的政策内住院费用,如分娩镇痛、产程管理、阴道分娩、剖宫产等,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视同分娩享受同等报销标准。因其他病症产生的住院开支,仍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结算。

三、保障扩围:延伸到未就业配偶,居民医保人群同步覆盖

新政扩大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或流产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均可参照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其余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结算。所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妇女,统一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四、异地生育

跨省同标准保障,额度合并统一结算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合规分娩住院费,纳入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其中,产前检查费用先在4500元/人补贴额度内列支,额度用完后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本市与异地额度合并统计,实现费用应报尽报。

五、余额申领

补贴额度有结余,产后可领剩余资金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完成产后42天康复检查后,如果4500元补贴额度仍有结余,还可申领剩余补贴资金。

新政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对用人单位而言:

及时宣导:建议将新政纳入员工关怀沟通内容,特别是孕期职工及准备生育的职工群体;

规范缴费:避免因漏缴、欠缴导致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中断,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