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的区别

浏览: 作者:四川薪税保 来源: 时间:2024-03-25 分类:人事外包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的人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5亿人,占了总就业人群的三分之一,部分人把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混淆,我们今日就来区分这两者。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理解,灵活用工,是传统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的转型升级,是企业基于人力资源灵活配置而产生的一种需求,相对于企业固定用工而言,固定用工是指企业直接中长期雇佣员工,实现用工的稳定性。灵活用工是指企业通过采购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用工的灵活性。

灵活用工的优势

  灵活就业,从原来的互联网行业、短视频直播平台、文娱行业,快速渗透到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这些几乎以长期就业为主的行业之中。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指的是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灵活性强、自由度高、自主性强、选择空间大等。

  灵活用工一词最早出现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企业而言,用工形式的多元化衍生出灵活用工。对于就业人员而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灵活化,产生了灵活就业。而政府的有关文件更多地称这种现象为“企业用工灵活化”。

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个人,灵活就业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灵活就业模式的选择较为多样化,自我价值的体现在于看企业的优劣,更多的是体现出一个人的就业形态和模式。

  灵活用工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企业,在灵活用工模式中企业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及高额税费,可以使雇主将工资支出从固定的支出转化为可变成本。这种模式更为灵活,不需要付出额外费用,也不需要复杂的入离职流程,企业节省了成本,人才价值也可以充分发挥。

  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方机构数据显示,2023 年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为 1.44 万亿元,相较于 2019年上升了 184.74%,预计 2024 年,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突破 1.7万亿元。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三份新办法,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同时,旨在为企业用工提供指导和服务,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加大了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

  因此,大力促进灵活就业,拓展相关业务渠道,相当于直接推动了企业灵活用工的发展。灵活就业模式的增加也让企业灵活用工模式的选择更加的多样化。同时灵活就业相关限制的开放和规定的清晰,也会对企业灵活用工的合规带来更多的发展。

  四川薪税保目前可提供政务服务外包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培训、新业态用工、残疾人就业安置等专业全风控保障的人力资源服务解决方案。咨询四川薪税保“在线客服QQ:860045838”或致电400-028-2820了解更多。

文章底部图案

关注我们
400-028-2820

24小时服务热线

热门推荐
  • 天府招聘圈
  • 薪税保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