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有哪些新变化?

浏览: 作者:四川薪税保 来源: 时间:2024-03-27 分类:社保知识

  随着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的情况,越来越多超龄人员还坚持在工作岗位上,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在工作中工伤保险的权益,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发布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现在已经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本次印发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与此前《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1、  此前单工伤参保条件要求未领取养老金,本次取消了这一限制,现在超龄人员单工伤参保只限制参保年龄为65周岁前即可。

  2、规定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3、  以实习生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增加了“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两项参保。

  4、之前是“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是以“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现在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5、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6、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7、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本次规定。

  8、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次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可以说,正式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了相关群体的权益,同时,也分散和减轻了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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