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必看:新《公司法》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2024年7月起实施

浏览: 作者:人力资源er 来源: 时间:2024-07-03 分类:人事外包

  从2024年7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实施,其中直接涉及到劳动用工的条款不少,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司治理造成很大的影响,今天笔者分享新的《公司法》跟之前究竟有哪些变化?对企业劳动用工有什么影响?

  一、新《公司法》涉及具体劳动用工管理的变化

  1、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1)新《公司法》第十七条变化较大,第一款新增“休息休假”,是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在《公司法》中的体现,该变化与人民追求更美好生活也息息相关。

  近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休息休假的纠纷呈现剧增趋势,已成为仅次于劳动报酬之后的第二大核心争议焦点。另外,996、007等问题确实也成为社会问题,公司法这一修订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宣示性保障,体现出新时代公司法对于职工权益的重视。

  (2)第二款细化了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形式,明确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即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形式。该修订与《工会法》衔接,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第三款在民主管理涉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方面,增加了涉及到“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一点对于公司的要求较高,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公司在解散和申请破产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听取职工建议或意见。本款增加“解散、申请破产”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衔接。

新《公司法》涉及具体劳动用工管理的变化

  2、公司治理上的职工参与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相关规定做了调整。

  在职工董事的设置规则上,新公司法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要在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如果公司已经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的董事会就不需要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参与审计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公司法》新变化:公司治理上的职工参与

  3、新《公司法》对于职工代表的比例未作出修改,但是强调了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行使监事会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对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等进行了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上述规定外,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删除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任期的限制。

  二、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员工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关注,同时也与当前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倡导企业提升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水平的热潮相契合。

  新增的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司在经营决策时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款新增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规定,无强制性要求。

  三、对于与公司同时构成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将面临变化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更加明确

  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勤勉义务的核心是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忠实义务和前面义务将是基础。

  (二)新增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新增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等情况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未来公司在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面临挑战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和一百九十三条2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董事保险规则,实践中,尤其对于集团化公司,向投资公司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难度将增加,毕竟这些人员将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为此,对于这些人员履职能力、责任保险等均会有新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变化,看似一些宏观的规定,但是影响确实“巨大”的,因为对于不少公司来说,这是一种管理思路的转变。而对于董监高等承担责任的变化,将基于《公司法》与劳动关系双重管理的董监高难度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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