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24〕57号),该《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
一、提高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目前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考虑到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维持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不变,从2025年起将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2.5%提高至3%(含生育保险0.5%)。
二、提高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1、适当提高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将单建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待遇调整为与统账结合在职职工一致,即住院支付比例从90%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94%、二级医院支付93%、三级医院支付92%;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从94%统一提高至95%。
取消市外转诊需转往省内的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以及市外转诊备案住院报销比例比市内降低2个百分点的规定,转诊医院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办理市外转诊备案后与市内就医报销比例一致。
因病情需要48小时内在市内不同级别医院上下转诊的,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后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积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2、调整了医用耗材目录中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的报销规则,调整为个人先自付30%,再纳入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与原政策相比,调整后不会降低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渐进式延长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1、实施渐进式延长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政策,至2029年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逐步统一为25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维持25年不变;统一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为满10年。
2、放宽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档次选择,同步取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0.8比例折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1:1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四、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调整方案
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的年度 | 享受统账结合 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 享受单建统筹 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 ||
累计缴费 | 实际缴费 | 累计缴费 | 实际缴费 | |
2024年及以前 | 20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2025年 | 21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2026年 | 22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2027年 | 23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2028年 | 24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2029年 | 25年 | 10年 | 25年 | 10年 |
备注:1.累计缴费年限含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2.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仅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单建统筹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含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解读:
珠海市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通知可参照广东省医保局2022年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中明确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前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此前,广东省各市的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拟采取逐年上调的方式,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一是统一缴费政策。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二是统一待遇政策。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
三是允许中途变更。退休人员原选择按月缴费,但在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目前可提供
24小时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