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国庆节大家除了关心自己假期,调休等话题,很多小伙伴也很关心自己的工资什么发放,还有一些小伙伴不得不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那么,这部分人的加班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哪些人可以提前领工资?
国庆节放假时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这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发放日是10月1日到7日之间,那么你很有可能在国庆长假前就能收到工资啦!
许多朋友平时的工资发放日定在每个月的5号之前,那么这次国庆长假,你的工资将会提前到9月底发放。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放心地规划你的国庆假期,而不用担心等不到工资。
二、国庆假期加班费如何计算?
10月1日、2日、3日加班: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这4天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政策依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应发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劳薪〔1995〕042号)确定。
(4)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3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
2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对工资发放和加班费计算有更清楚的认识,祝大家过一个愉快而充实的国庆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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