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用工实践中,工转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已成为常见现象。然而,这一转换过程中,原用工单位能否与原派遣员工重新约定试用期,却是一个让众多企业和HR困惑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界定、试用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工作岗位连续性以及企业合规用工策略等四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一、理解“同一用人单位”的法律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形式劳动关系看,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确实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按照这种理解,似乎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然而,从实质劳动关系来看,劳动者一直在同一场所工作,接受同一管理团队的管理,从事同一岗位的工作。在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关注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非仅仅看重形式上的法律主体变更。这就要求企业在处理劳务派遣转直接用工时,不能简单地从形式劳动关系出发做决策,而应该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司法的新趋势。
二、把握试用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试用期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适应的机会。这一制度设计是基于双方尚未充分了解的前提。
当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时,企业实际上已经对该员工有了长期的、全面的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团队配合度等都已经经过实际工作的检验。
在这种情况下,再设定试用期进行“考察”,就违背了试用期制度的本质意义。法院通常会认为,企业既然决定直接聘用该员工,就已经认可其工作能力和适应程度,不需要再次考察。
三、关注工作岗位连续性
如果员工转直接用工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法院更可能认定约定试用期不合理。
反之,如果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例如从技术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工作职责大幅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键在于判断新岗位是否需要对员工的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新岗位需要员工具备新的技能或承担新的责任,试用期的约定就具有合理性。

四、企业合规用工策略
1.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于表现优秀、决定留用的派遣员工,建议企业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2.设置试用期需合理
如果员工转直接用工后岗位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设置试用期,对员工适应新岗位的能力进行考核。但必须确保试用期的设置合理合法,避免滥用。
3.完善录用考核制度
在派遣期间就建立完整的员工评价体系。这样即使不约定试用期,企业也有充分依据评估员工是否适合直接聘用。
4.加强沟通解释工作
让员工理解企业的用工决策。如果因岗位变化需要设置考察期,应明确告知员工考察的内容、标准和期限,获得员工的理解和同意。避免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
劳务派遣工转为自雇用工后约定试用期的问题,需要企业从法律形式、立法本意、岗位连续性和风险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在用工实践中,建议企业采取更为谨慎和合规的策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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