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新发布!工伤认定标准再细化!

浏览: 作者: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间:2025-11-21 分类:政策法规

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人社部最新发布!工伤认定标准再细化!

政策全文: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gongshang/202511/t20251120_562398.html

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哪些具体内容?

(一)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予以细化

1、“工作时间”的认定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2、“工作场所”的认定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因工作原因”的认定

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二)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及认定依据?

(一)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

针对实践中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能否认定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第九条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同时,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三)明确由于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进一步厘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

(四)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同时,对无法证明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五)明确工亡时间的依据

针对实践中确定死亡时间认识理解不一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公民死亡时间确定标准及依据是一致的,即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

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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