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具体需具备什么条件?

浏览: 作者:四川薪税保 来源: 时间:2024-04-07 分类:劳务派遣

  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考虑使用外包方式,劳务派遣作为现在非常常见的补充用工方式,是很多企业首选,但是劳务派遣使用使用范围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那么,很多用人单位疑惑:劳务派遣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具体需具备什么条件?今天就这问题一起聊聊。

  1、临时性岗位

  在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各地劳务派遣临时性岗位的存续时间应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准。

  关于“六个月”是连续性还是累积性,在理解上是有争议的。小编更倾向于认为“六个月”是指某岗位的存续时间连续不超过六个月,因此针对该条,在实践操作中,用工单位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调整:

  (1)将某临时性岗位的存在时限设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2)改变岗位名称和相应职责。

  2、辅助性工作岗位

  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替代性工作岗位

  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根据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用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如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岗位,化工生产岗位等。

劳务派遣整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作为用人单位,在采用劳务派遣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设置合理、必要,并且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强与派遣机构的协作,确保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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