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指南,4月执行!

浏览: 作者:四川薪税保 来源: 时间:2024-04-16 分类:社保知识

  为进一步优化工伤保险服务,减轻参保人员跨省就医的经济负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了《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将率先开展为期一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乌鲁木齐

  在试点期间,乌鲁木齐、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的19家工伤协议机构将接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

  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乌鲁木齐将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行全国试点地市工伤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该政策实施前,乌鲁木齐工伤职工因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异地工作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只能采用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回乌市报销方式。

  乌鲁木齐符合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履行备案的情况下,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试点的131个城市中的398家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现直接结算,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垫资、跑腿负担。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工伤职工包括以下两类:

  在乌鲁木齐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且在异地长期居住(半年以上)、工作、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限于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以上两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经备案后在异地参与试点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就医后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需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线上办理渠道:

  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22.82.215.217:9921/pc/index.html)、新疆智慧人社app(微信小程序)等线上途径办理备案。

  线下办理渠道:

  可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A座)一楼B区人社专厅申请跨省异地线下工伤就医备案。办理备案所需提供材料可通过上述网址窗口获取。

  备案时效: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直接结算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变更或取消备案。异地转诊转院的直接结算有效期为3个月。

  温馨提示:

  乌市工伤职工在未纳入试点城市、试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原渠道办理报销。

  此举将极大提升工伤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有效减少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同时,这也标志着新疆在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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