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的区别

浏览: 作者:四川薪税保 来源: 时间:2024-01-17 分类:社保知识

  很多人可能对于工时的认知主要在标准工时制,也就是我们常提的“朝九晚五,朝九晚六”等等,其实在我国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作为打工仔或者HR有了解过吗?今天我们就来区分一下这三种工时制度,希望能帮助企业主们选择到适合自身的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企业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遵循这一标准工时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超时工作,若单位强行安排,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标准工时制对企业提出了以下要求:

  1、企业必须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已经与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3、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企业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至多3小时,但这是例外情况,不应成为常态。

  4、无论何种原因,企业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适用于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见《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不错!可以用!但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划重点啦!!!!注意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用。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呢?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上所述,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这三种工时制度各有特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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