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运营中,为解决用工问题,业务外包或的模式常被采用。然而,由于对这两种模式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业务外包作为社会生产中常见的经营方式,指的是企业将部分业务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在业务外包中,涉及的用人单位主体主要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当发包方为企业时,承包关系按主体可分为两类:
其一,企业将相关业务发包给个人,由于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只有发包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其二,企业的业务由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此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在此种情形下,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承包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最大特点: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分:
一、管理方面的异同
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有相似之处,即劳动者并非为劳动合同相对方的用人单位劳动,而是为名义雇主之外的用工单位工作。同时,管理权分属不同单位主体。从单位角度看,两者都是在非核心、次要或辅助性的功能以及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后,不再指挥和干预生产过程。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上,对派遣员工拥有与正式员工一样完整的管理和指挥权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精确到每个人,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和人头费(管理费)。
而在业务外包中,管理权掌握在外包公司手中。企业将某项业务外包给外包公司后,不再插手具体的业务操作,由外包公司自主判断和运作。企业向外包公司支付一笔总费用,至于外包公司派遣多少劳动者以及劳动力成本等,企业一概不管。
例如,一家公司将清洁工作劳务派遣,那么用工单位会直接管理派遣来的清洁人员的工作安排;若清洁工作是业务外包,那么外包公司自行决定如何安排清洁工作,企业不再过问。
二、法律关系的差异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载明必要的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主要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不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业务外包所涉具体业务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根据外包业务的具体内容,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建筑法》《会计法》《律师法》等,存在委托服务合同、承揽、加工、定制、施工合同等。
三、所需资质的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而在业务外包关系中,除特殊行业需要承包资质外,承包方通常不需要国家机关特别的行政许可。
四、用工风险及承担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工伤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此外,还可能承担民法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务外包虽然所适用法律与劳务派遣不同,但基于劳动关系恒定保护原则以及业务外包目前尚无独立法律规定,因此业务外包也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合同需要两年以上,业务外包则无此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存在诸多区别,企业在选择时需谨慎考量,依法合规操作,以避免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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